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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房屋使用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使用居住权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郭涛、王淑英诉称:二原告系夫妻,二被告系夫妻,郭静系二原告之子。原被告四人一直居住在二原告名下房产东向六村6区369号中。二原告经常遭受到二被告无故的打骂,后曾因赡养纠纷原被告对簿公堂,诉讼完毕,二被告对二原告的打骂变本加厉。现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搬离涉案房屋。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郭静、杨衫均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宅院内有二被告出资新建的房屋5间,花费数十万,除非二原告补偿该费用,才搬出。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出资在涉案房屋内建房屋7间,涉案房屋的登记权人为郭涛。原被告之间的赡养纠纷经法院判决,由郭静按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500元。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搬离并腾退涉案房屋。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本案中,二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被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违背所有权人的意思,属于无权占有,且给所有权人物权的使用造成伤害,故二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搬离并腾退涉案房屋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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