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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承租人承租的房屋被他人无权占有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崔诉称:原告与李丽系姐妹,关仲和李丽系夫妻,关雨二人之子。湘南小区361号由原告承租,现三被告霸占涉案房屋,拒不搬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丽、关仲、关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由原告及魏东(原告与李丽之母)使用拆迁款出资,以原告名义购买,但被告当时就承诺过放弃涉案房屋的份额。三被告与魏东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房租、水电等日常费用全部都是由三被告负担,在事实上三被告才是真正的承租人。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购房合同,被告关仲购买东郊小区一套房产,但根据购房发票、收据、收条等证据,都显示购房款是由魏东提供。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提供了一份居委会证明,内容是三名被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被告提供居住期间缴纳的房租凭证原件、水费缴纳原件、电费缴纳原件、通话费缴纳原件、网费发票等证据。原被告四人的户籍现均在涉案房屋。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在涉案房屋内腾出一间交还给原告。
 
 
 
五、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各方提供给法庭的一系列证据,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由原告承租,原告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依法享有合同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故原告有权行使承租人的权利,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考虑到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情况,魏东为购买承租权提供部分资金,三被告自承租该房屋以来一直与魏东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至今,三人可以被认定为家庭共同居住人,也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利。所有,为了照顾原告的居住需求,三被告应当为其腾出一间房屋,供原告居住。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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