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三方协议"究竟是个啥东东
文 | 陈太发,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作者赐稿授权发布,谢绝其他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欢迎投稿:szlaw@qq.com想必所有的大学毕业生对“三方协议”都不会陌生吧?可是关于它,毕业生又真正了解多少? 据了解,绝大多数毕业生,包括我——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在签订这份协议时,都是浑浑噩噩,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知道这样一份协议代表着什么,自身有哪些权利义务及面临着什么样的风险。 今天,笔者就带着您尤其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对这份协议做个全面了解。 一、何谓“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方协议,只是一种简化的叫法,其法律上的名称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各持一份,因此得名“三方协议”。 这个协议书来头可不小,它是1997年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并且在一份叫做《关于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009年,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发布《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将三方协议修订和完善的权利下放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修订和完善。 因此,换句话说,1997年至2009年间的三方协议格式和内容是全国统一的,2009年以后的则是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格式。而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后的三方协议文本基本上都采用了经过数据加密处理的专用条码防伪的方式,每个毕业生有且仅有一份,一但遗失,原则上不再补发,除非满足一系列苛刻的条件。 按照《意见》的规定,三方协议的定位和作用为: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一句话总结三方协议的性质,那就是——在学校的见证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建立正式劳动人事关系前对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 二、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上文已述,三方协议仅仅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建立正式劳动人事关系前对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并非正式的劳动合同。三方协议签订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只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要建立劳动关系,须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时。 在此之前,双方之间发生了纠纷,毕业生不可能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权利,但是在三方协议有约定并且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同样如此。 但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并非没有任何联系。三方协议中的毕业生就业之后的工作性质、地点、期限、工资薪金、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涉及劳动合同关系的条款与双方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上基本是一致的,因此,通过三方协议中的这些内容,毕业生基本可以预见到自己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三方协议违约金相关问题解析 相当一部分毕业生存在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在与上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之后,发现另一家单位更符合自己的求职意向,于是就想解除三方协议。而用人单位为了防止毕业生随意毁约,避免浪费招聘资源,便在三方协议中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一旦毕业生违约,便要求毕业生缴纳约定金额的违约金才予以配合办理转档、转户口等。 那按照法律的规定,毕业生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缴纳违约金?是否约定多少违约金就必须缴纳多少呢? 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我们来分析什么情况下必须缴纳违约金。 三方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约束的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那其效力自然仅及于劳动合同签订之前。自然,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时间也仅及于此时。 若毕业生在三方协议签订之后、劳动合同签订之前毁约,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若毕业生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毁约,则此时双方的关系已演变为劳动合同关系,三方协议约定的双方的民事关系已经消灭,自然不用承担三方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即使该违约责任的约束时间延伸至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只要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毕业生也是可以免责的。 笔者审查了若干三方协议,其中违约责任约定最多的情形就是要求毕业生在一定时间之内不得从用人单位离职。其实这样的约定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就已经失去效力了。原因在于: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三方协议约定的时间限制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二,《劳动合同法》仅仅规定了两种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即第二十十二条关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及第二十三条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将三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照搬到双方后续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这样的情形也同样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其次,来看看违约金缴纳数额的问题。 既然三方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自然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并非约定多少违约金就必须承担多大违约责任,裁判机关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其他情形综合衡量,最后确定违约金数额。 以上是笔者从法律上对“三方协议“所做的一些分析,现实生活千变万化,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遇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笔者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广大毕业生的注意,谨慎签订该协议,以便顺利走上工作岗位。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