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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谈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17-03-27    作者:陈国平律师
    很多年轻人毕业之后进入单位工作,想当然地就认为,自己和单位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自己是员工,公司是用人单位。虽然绝大部分企业采用的是这种形式,但是如果认为百分之百就是这种用工关系,就是图样图森破了。为了使年轻人找工作的时候能掌握各种劳资关系的法律性质、特征和它们的利弊,本律师特意撰写本文,希望能减少大家的困惑。?

        一、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是最常见、普遍的一种劳资关系。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其好处是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每月的报酬也相对稳定,而且相对于其他法律范畴,劳动法范畴之内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显而易见的。特别要提示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违法该规定,用人单位最多要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可无故辞退劳动者,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和劳动者续签合同的,也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另外,女职工的三期也受特殊保护,不可随意辞退,等等,以上规定,都是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其他法律关系对弱势一方的特殊保护。?

      特别需要指明的是,有一类特殊的用工关系需要大家注意,劳务派遣。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但是本律师在现实中也发现大量的白领是劳务派遣工,其中国企最常见,比如银行的柜台员工,甚至软件程序员等等。很多情况下,这些员工一开始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是后来企业改变用工机制,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换成了劳务派遣合同,而他们本人甚至都没有察觉。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用工单位就会把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个退回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退回去之后,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找不到新的工作给劳动者,那么劳动者就只能得到最低工资,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辞退他,他也不得不自己走人。所以不到万不得已,建议不要在第一份工作的时候就签劳务派遣合同,当然如果已经成长为专业技术人才,作为技术专家,和这种劳务机构合作,争取高额的技术服务报酬也未尝不可。?

        二、 承包关系。很多年轻朋友会问,我刚进公司,怎么会承包某项业务呢?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有些公司,为了减少用工成本,降低用工成本,会把某些业务分包出去,比如在快递行业、零售行业、建筑工程领域、出租车行业,等等,作为分包体系中的承包一方,如果和单位签订了正式的承包合同,并且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但从形式上来看,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平等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具有倾向性的保护了。但是在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时,到底是被认定为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实务中是有较大的争议的。特别是在发生工伤,甚至工亡的时候,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的认定,对赔偿金额的影响是巨大的。?

      本律师建议,如果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稳定的工作团队,为了争取更大的利润,在经营中,采取承包关系也未尝不可,但是对于初出校门,有没有相关经验的毕业生来说,如果单位提出签订承包合同时,建议谨慎处理。?

         三、  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委托人的利益依赖于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要由委托人承担。这种关系也是属于平等的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些企业在招人的时候,他打出的是招聘代理人,代理人从事业务之后分得业绩提成,但没有底薪。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对双方的约束力都较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且比起固定的工资收入,业绩提成的比例往往比较高。能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降低劳动风险。对代理人来说,自由度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利之处是收入不是很稳定,有可能会随着业绩的起伏会有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当发生工伤情况时,这种模式对个人的风险很大。像房产中介机构,酒类销售或者保险销售代理、上门推销之类的工作,采用这种模式的比较多。?

     以上几种是很常见的用工模式,企业也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在不停创新出新的用工模式,我们不能很武断地说哪种模式好或者不好,但是作为新出校门的年轻人,在找到第一份工作的时候,必定要搞清楚,自己到底签的是什么合同,和单位形成的是哪种关系,该种用工关系有何利弊,等等问题。只有这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万一出现了纠纷,才好积极应对,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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