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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保险纠纷必备常识二
发布日期:2017-08-24    作者:110网律师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常见问题:
一、被保险如实告知是否视为投保人如实告知?
二、被保险人接受了体检还需要如实告知吗?
三、过了两年期对于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观点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对保险人询问内容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已经明晰。
二、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体检与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如实告知是法定义务,并不因体检而免除。
三、对于过了两年期对于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认为超过两年期保险公司不可再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但对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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