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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系列案例之一: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该得到的补偿不能少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110网律师
 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拆迁案件,当事人一般觉得理亏,并且往往认为房屋被拆除也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其实不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拆大建之风逐渐成风,伴随在拆迁过程中的拆违案件更为常见。并且往往很多拆迁案件在涉及具体补偿时,都是先认定为违章建筑再行拆除后不予任何补偿为前提展开的。因此,相关主体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就有了些急功近利的想法。那么,究竟什么是违章建筑呢?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简单来说,违章建筑往往跟建房是否存在审批手续有关。    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曾经承办多起关于违章建筑的案件,包括北京朝阳大悦城拆违无补偿案、大连甘井子区政府拆违占地无补偿案、梅河口市政府青海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拆除鸡舍等等拆违案件。他们的共同点都是所有的建房手续是未经过审批的。这些当事人的房屋都面临被强拆或者已经被强拆的局面,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当事人房屋被强拆的同时,屋内物品也被砸在房屋之下,并且建房时的钢架结构等建材也被城管执法队一并掳走,并且事发之后,当事人并未获得任何的补偿。此时违法的方向已经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    首先,即便当事人的房屋存在违建的问题,但是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也是个严格的过程。从主体到程序,再到认定的法律依据都是需要进行严格适用的。依据《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罚权。而在现实中,拆除违章建筑的主体往往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即我们常说的“城管”)或者乡镇政府。从这一点来看,主体的不适格显然是对行政权力的滥用。这种滥用公权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没有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无论是单纯拆除违章建筑,还是打着“拆违”的旗号来进行征地拆迁工作,都应当建立在主体适格的前提之下。动辄城管、乡镇政府或者拆迁办来拆除违章建筑都是严重违法的。    其次,拆除违章建筑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第一,发现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查封施工现场。第二,城镇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配合单位的职责。第三,查封施工现场应当在现场公告查封决定。实施查封施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工具、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并查封,并制作财物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第四,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再次,违章建筑的存在往往是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为前提的。在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承办的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往往持有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并且这些合同没有到期限。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城市美化或者为了将此地块挪作他用,在未取得任何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大肆与当事人争利。显然这种方式既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最后,如果当事人同样遭遇类似情况,不妨冷静下来。即便搭建违章建筑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但是对于本该属于我们的土地、本该属于我们的建房材料,是任何人无权侵犯的。因此,遭遇拆除违章建筑无需觉得理亏,在我们看来,拆除违章建筑案件并非不能获得任何补偿,只要你找准方法,找对律师。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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