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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系列案例之九:规划变更拆违促拆迁 企业维权律师出奇招
发布日期:2017-07-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从1989年起,北京市某花木中心就承租北京某A物业管理中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附近一处院落,该院落占地为684平米,承租院落后,该花木中心法人某Q根据经营需要及经济状况逐年建设办公用房,并对房屋进行了多次装修。最后达到办公用房9间,130平米,钢梁结构阳光大棚360平米。2012年9月28日,双方续签了租赁合同,租期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0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下属平房执法队在该花木中心经营场所的大门上张贴了《腾退通知》,称某Q所建房屋未依法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城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并要求某Q在2013年10月20日12时前自行腾退违法建筑内的所有物品,逾期不腾退的,视为丢弃,将随违法建设一同拆除。
张贴该份《腾退通知》的当日,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人民政府组织城管、街道、平房派出所等单位,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某Q经营使用的房产及花棚实施强制拆除,并且将拆除后的钢架结构以及房屋内物品全部运走,至今未予归还。
 
【维权方案】
在该花木中心法人某Q夫妇不在经营场所的情况的情况下,上述单位对某Q的场地进行了抢劫式的拆除。得知此情况的某Q愤怒万分,并果断选择德凯律师进行维权。然而苦于手头证据不够充分,经多次单方维权都没能获得满意后果。德凯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针对涉案拆违项目进行了调查核实,对相应的关键证据进行了固定和调取。在与本案的出租单位北京某A物业管理中心的沟通中,律师找到了很好的突破口,并基于此向该物业中心两次发函,掌握住平房乡政府组织拆除的核心证据。
经调查核实,某Q承租经营的房屋并非属平房乡乡村规划范围,该部分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系该物业中心。在对某Q经营的北京市某花木中心实施拆除前,平房乡人民政府一直称某Q经营的花房属于私搭乱建,造成小区环境混乱,居民强烈不满,多次举报上访,市区两级领导特别关注,相关媒体也多次曝光。因此根据2013年6月3日下发的《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会议纪要》精神,平房乡政府向北京某A物业管理中心制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开始对涉案房屋及花棚进行所谓的专项整治。
然而维权并未一帆风顺,而是一波三折,在德凯律师提起的诉讼中,北京某A物业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平房乡人民政府多次推诿,一直拒绝承认自己组织或参与实施了拆除行为。因此德凯律师业务二部专门就本案进行了封闭研讨,设定了针对出租单位北京某A物业管理中心的仲裁方案、针对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复议方案和针对平房乡政府的诉讼方案,多个路径对涉案参与强拆的主体进行轮番“炮轰”。
 
【喜获胜诉】
最终经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某Q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平房乡人政府组织城管、物业公司等单位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鉴于平房乡政府并不具备事实拆除涉案花棚及房屋的法定职责,也无法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法院最终确认平房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的胜诉,让乱作为的平房乡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得以确定,为下一步的行政赔偿维权奠定了基础。
其实,在本案启动前及诉讼过程中,德凯律师一直指导并陪同某Q与政府进行谈判协商事宜,希望政府部门对某Q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然而最终并没有获得满意的效果。尽管朝阳区法院的法官也多次居间协调,但介于双方就补偿数额争议较大,造成本案拖延时间较久,并迟迟未能得以解决,最终德凯律师不得已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德凯律师提醒,在城市规划进程中,为了实现所谓的“城市美容”,很多地方政府往往以拆违名义对业主经营多年的厂房建筑实施强拆。鉴于拆违案件行政机关往往并不依据法定程序实施强拆,造成被拆迁人取证较难,维权陷入困境。因此德凯律师提醒广大业主,在遭遇拆迁(或以拆违名义实施拆迁)时,要及早做好证据固定工作,以免陷入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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