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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系列案例之七:拆迁协议签订4年未支付补偿款被判令支付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高某等6人系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办事处辛庄村村民,在辛庄村各有宅基地房屋及院落一处。2009年开始,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耀华道办事处”)和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辛庄村委会”)分别以创业路贯通工程、辛庄村改造名义实施拆迁。高某等6人的宅基地房屋均在拆迁范围内,为了鼓励被拆迁人尽快拆迁,耀华道办事处和辛庄村委会下发告知书。称参加创业路贯通工程的被拆迁户,凡参加辛庄村村庄改造,在规定的40天期限内主动交房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公告下发之日起两年内,因结婚、出生而新增的人口经有关部门核实无误后,每人享受55平米的回迁安置房和20万元的补偿款;因死亡、出嫁等减少的人口,不予核减。
    随后,高某等6人响应该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与耀华道办事处和辛庄村委会达成《拆迁协议书》。但是耀华道办事处和辛庄村委会一直未按照《拆迁协议书》及承诺约定向高某等6人支付20万元的死亡人口补偿款和5万元的奖励补偿。经高某等6人多次向耀华道办事处和辛庄村委会主张索要,耀华道办事处和辛庄村委会一直推诿,既未将拆迁协议交付高某等6人,也未支付剩余补偿款。
    【维权胜诉】    随后,高某等6户委托德凯律师团就本案的补偿事宜进行维权,但苦于高某等6户并没有与耀华道办事处签订的补偿协议,且没有任何书面材料。故承办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从耀华道办事处获取到涉案项目的拆迁政策和《拆迁协议书》。在分析本案后,承办律师及时针对涉案项目的关键点设置维权方案。最终经河北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令辛庄村委会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本案最终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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