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无经常居住地,另一方应向何地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无经常居住地,另一方应向何地法院起诉离婚?
户口在山东省A县的王某与陈某是夫妻,陈某在山东A县工作。婚后,王某于2003年3月离开家乡来到北京B区甲公司工作,同年12月王某又因工作关系搬到北京C区居住。2005年9月,王某随单位又搬到北京D区居住,在此期间,陈某一直留在山东A县,夫妻双方交流很少,感情渐渐变淡,2006年3月陈某要求离婚,但是不知道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两地分居往往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以至于走上离婚道路的原因之一,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该向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起诉,那么没有经常居住地时应该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考虑到了提起诉讼的便利,同时也没有偏离原告就被告的大原则。如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无经常居住地的,另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提起诉讼,如果双方都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向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方便诉讼的原则。
上述案例中,王某已经离开住所地一年,然后又在多个区域居住过,但是每个居住的区域都没有超过一年,不能成为王某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陈某应向山东省A县人民法院起诉。因为王某离开住所地A县已经超过一年,且在陈某打算起诉时没有经常居住地,所以应该向陈某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山东省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