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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无法沟通等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发布日期:2015-10-31    作者:石必亮律师

夫妻一方以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
无法沟通等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婚姻不像恋爱,结婚后生活中柴米油盐,大大小小的琐碎的事情随之而来,这时就会有很多的摩擦,需要的却是彼此的忍让和宽容,处理不好就会产生感情的裂痕。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不堪忍受长期的摩擦、争吵等,以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配偶不负责任、缺乏上进心等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会怎么判呢?

案例一、2014镜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
2013年12月份,原告高某向芜湖县人民法院诉称:“双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即外出打工,一年后结婚,同年生下一子。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且孩子出生后吵打更为激烈,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三个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双方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答辩称:“双方感情破裂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长期共同生活,矛盾在所难免,但应理性对待,妥善处理,不要轻言离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保障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二、2014芜民一初字第00073号判决
2013年年底,原告李某向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两人于2011年通过网络认识三个月后结婚,并于次年生下一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在抚养孩子、家务等方面均产生分歧,在加上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导致双方无法沟通。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发生不告而别、离家出走的情况,对自己和家庭没有责任感。现双方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答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孩子年龄还小,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均应努力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对于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的矛盾,双方均应理智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在抚养孩子等问题上发生了矛盾,但无原则性问题。庭审中,被告亦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珍惜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与幸福。鉴于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说法: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诉两案中,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然两原、被告可能在夫妻生活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谐,但根据法院处理离婚问题的相关意见“(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因此法院作出了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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