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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
发布日期:2015-10-31    作者:石必亮律师

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

夫妻之间相互负担忠诚义务,绝大多数的人均无法接受配偶的出轨行为。因此,现实中,许多人认为出轨是夫妻之间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是许多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那么,法院就这类离婚案件,是如何判决的呢?

案例一: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666号判决书
原告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毕某97年相识,98年结婚。婚后两人一起经营废品收购、加工生意。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作出保证,请求原谅。2011年以来,被告利用工作机会,多次与他人发生不知道男女关系,有时甚至会当着原告面带女人回家。另外,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乃至殴打。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挽回余地,诉请判决离婚”。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言不是事实,2005年的确出轨过一次,但事出有因,双方后来又和好了,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于2005年出轨过一次,但双方事后和好,说明夫妻婚后建立起来一定的感情。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二、2015邵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饶某2012年4月结婚。婚后,由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双方经常争吵,尤其在女儿出生后经济压力大增,双方争吵更为激烈。另外,被告婚后有外遇,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自己没有外遇,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能证明被告有外遇,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三、2015观民一初字第01122号判决
原告华某诉称:华某与被告胡某2010年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婚后胡某缺乏家庭责任感,有家庭暴力行为。同时,胡某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公然与异性同居;2013年某日,胡某被华某抓个现行,并由辖区派出所处理。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被告胡某辩称: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虽然曾被抓现行与异性居住,但不是同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提供的婚内协议书、照片、出警记录能证明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该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胡某虽承诺改过自新,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华某坚持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许离婚。

律师说法: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第2款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前提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根据第3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认定为感情已经破裂,应准许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不是原告方认为或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出轨、暧昧的事实或怀疑,法院就会判决离婚的。在没有上述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时,只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法院才会经调解无效判决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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