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原告可以到自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1.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4.被告被监禁的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四种情形: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