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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案件哪些情况下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发布日期:2017-01-06    作者:张静律师
()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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