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房产律师专业点评两限房借名纠纷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周韬称:我的女儿王铭与冯锋的弟弟冯安安曾经是夫妻关系,基于亲戚关系,我自2009年起将X号房屋暂借给冯锋、马慧贤居住。此后,王铭与冯安安于20141211日离婚。因此,我要求冯锋、马慧贤搬离上述诉争房屋,但至今协商未果。诉讼请求:冯锋、马慧贤将X号房屋腾空,并将该房屋及电卡、门禁卡、房屋钥匙交还给我;要求冯锋、马慧贤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向我支付自20141212日计算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
冯锋、马慧贤答辩称:周韬的女儿王铭与冯锋的弟弟冯安安结婚后,王铭的父亲王立冬和冯安安均申请了两限房。考虑到其夫妻工作地点,两家人商量放弃了冯安安申请的指标,保留了王立冬的指标,即涉案X号房屋。两家人商定涉案房屋由冯锋的父母冯明、白冰实际出资购买,一切手续均以王立冬名义办理,但涉案房屋的全部出资来源于冯明、白冰。两家人商定待房产证下发满五年后,王立冬协助将房屋变更至冯明、白冰名下。冯明、白冰将自己位于团结湖的房屋提供给冯安安、王铭居住,冯明、白冰则住到了冯锋家中,让冯锋、马慧贤住到了涉案房屋内。我认为如我腾退房屋,周韬应当返还全部购房款、房屋升值差价、装修费。现提出反诉,要求周韬给付装修款68475元,反诉费由周韬负担。
周韬在答辩称:我认为冯锋、马慧贤属于无偿使用房屋,且房屋装修也没有经过我同意,所以冯锋、马慧贤应当将自行添附的物品带走,将涉案房屋恢复原貌并腾空交付给我,不同意冯锋、马慧贤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周韬与王立冬系夫妻关系,王铭系二人之女,王立冬于2012年去世。冯明与白冰系夫妻关系,冯安安系二人之子,冯锋、马慧贤系二人之女、女婿。
200811月,王立冬作为买受人购买了X号房屋,并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后王立冬取得X号房屋产权证,产权登记为王立冬与周韬按份共有。王立冬去世后,周韬通过公证方式继承了X号房屋中王立冬的产权份额,并于20141218日取得了所有权证。
20093X号房屋交付,冯锋、马慧贤实际居住使用X号房屋,持有X号房屋的电卡一张、户门钥匙两把、门禁钥匙两把,并对X号房屋进行了装修。
另有,冯明、白冰起诉周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周韬偿还X号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及交纳的契约等各项费用、偿还月供共计400668元,并给付房屋升值折价款。冯锋、马慧贤表示不针对房屋权属问题提出诉讼。
冯锋、马慧贤未针对X号房屋内的装修现值提出评估鉴定申请。
 
四、法院判决
1、冯锋、马慧贤将X号房屋腾空,并将上述房屋及房屋电卡一张、钥匙两把、门禁钥匙两把交还周韬;
2、驳回周韬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冯锋、马慧贤的全部反诉请求。
 
五、律师点评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周韬作为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对X号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冯锋、马慧贤在未通过诉讼对X号房屋权属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以周韬应向其父母冯明、白冰返还出资款项为由进行抗辩,该项抗辩意见并非其继续占有使用X号房屋的合法依据,且冯明、白冰已另案主张,故周韬要求其腾空、交还X号房屋等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应给予冯锋、马慧贤必要的腾退时间。
关于房屋使用费。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冯锋家庭成员的居住情况可以确定,冯锋、马慧贤居住于X号房屋并非周韬主张的单纯借用关系,而是家庭成员内部对房屋居住的整体安排。现王铭与冯安安解除婚姻关系导致家庭成员居住情况的变化,冯锋、马慧贤并非无故恶意占用周韬房屋,且双方家庭对X号房屋出资存在争议,故对周韬要求冯锋、马慧贤支付房屋使用费理由不足。
关于装修费用。冯锋、马慧贤对X号房屋装修后实际使用多年,故应考虑装修损耗。冯锋、马慧贤对装修现值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冯锋、马慧贤未对此提出评估申请,现X号房屋的装修现值无法确定,故,装修费请求证据不足。
提示:借名买房之“约定”要具体、明确,应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借名买房合同,必要时通过合法手段进行证据记录、搜集、整理工作,将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