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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房产律师点评一起法定继承房产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10-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安辉(199978日去世)与魏然(2007212日去世)共育有安和、安平、安西、安南子女四人。安辉、魏然生前未留有遗嘱。安辉名下遗留有位于西城区1201号房屋,现由安西实际居住使用。
涉案房屋原系承租公房,后在房改过程中,汽修厂(甲方)与安辉(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该契约载明:一、甲方将座落西城区1201号总建筑面积58平方米以成本价出售,房价款30000元。享受的折扣包括楼房的成新折旧、工龄折扣(含夫妻双方)、现住房折扣5%。安辉购得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安辉名下。
原审审理中,安西申请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该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涉案房屋的现价值为270万元。安西支付评估费9000元。
安西称其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并提交收据为证,该收据显示涉案房屋的交款人为安西的妻子李方。安和、安平、安南对此均不认可,认为不能以此证明安西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安西为证明其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出了资,还申请法院调取李方自1994101日至1995228日期间在银行的定期存单的取款记录,银行回执称,客户李方在本网点19931012日开户定期存单,于19941122日结清销户。安和、安南和安平认可回单的真实性,但认为从回执单无法得出安西取钱并用于购房的事实。
就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安西主张涉案房屋全部归其所有,不给其他继承人折价款。安和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由其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折价款。安平、安南主张一次性分割涉案房屋,由得房者给付相应的折价款。
安和、安西、安平和安南均认可安辉、魏然生前主要和安平一起生活。
 
二、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魏然和安辉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两人没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法院采信安西提交的其妻出资的证据,而安平与父母同住,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适当多分。但是考虑到该房的性质折算了其父母的工龄,否则安西很难用原价购买该房屋。所以对房屋单独归其所有不予支持。考虑到安西现居住在此,所以房屋归安西所有,安西将折价款补偿给其他原告。
原审法院判决后,安西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确定安西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房屋装修增值部分归其所有。事实及理由为:房屋的装修增值部分不属于遗产,应归安西所有;安和要求继承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原审法院确定房屋折价款,属超范围裁判;房屋的评估价值过高,应进行重新评估;确定的房屋折价款支付方式不合理。安和、安平、安南同意原判。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涉案房屋由安西继承,归安西所有。
2、安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安和房屋折价款四十万元。
3、安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安平房屋折价款五十万元。
4、安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安南房屋折价款四十万元。
5、驳回安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安西、安平、安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原系安辉承租公房,后经房改售房,登记在安辉名下,系安辉、魏然夫妇的遗产。安辉、魏然生前未留有遗嘱,安和、安西、安平、安南作为安辉、魏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得该房屋。因安辉、魏然生前主要和安平一起生活,故安平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
涉案房屋系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房屋以成本价出售,购房职工此外还享受工龄折扣等优惠,房屋的购买价格并未完全体现房屋本身的商品价值。原审法院综合安西提交的交纳房款的收据、李方的银行账户记录情况及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安西在购房中有出资,并结合涉案房屋由安西实际居住的情况,综合案情,判决涉案房屋归安西所有,由安西分别给付安和、安平和安南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是妥当的。
关于安西涉案房屋装修增值的部分不属于遗产,应归其所有;安和要求继承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法院确定房屋折价款,属超范围裁判的上诉主张。法院认为,安西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退一步讲,即使安西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房屋装修为房屋价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房屋归安西所有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安西给付安和、安平和安南相应房屋折价款的数额,并无不妥;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本案系继承纠纷,安西在法院中主张涉案房屋全部归其所有,法院考虑有利于发挥房屋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利益进行的处理,并未超出裁判范围。
关于安西涉案房屋的评估价值过高,应进行重新评估;确定的房屋折价款支付方式不合理的上诉主张,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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