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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房产律师点评一起赠与房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6-10-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案件,现在其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童成、童言与童话系兄弟姐妹关系。
1993年3月12日,童言(乙方)与纺织厂(甲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乙方在拆迁范围内乙1403号居住的房屋,乙方现有在册人口2人,甲方将海淀区1012号房屋补偿给乙方。1998年3月4日,纺织厂给童言开具1012号房屋的《职工住房通知单》。1998年6月18日,童言(乙方)与纺织厂(甲方)签订《公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1012号房屋的所有权以1998年度成本价格出售给乙方,总价款暂定为40000元。2002年7月18日,双方又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3年4月7日,童言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3年5月20日,童成、童言与童话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书》的内容为:原1403号房是父母遗留下的一套承租房两居室,父母于1988年和1995年先后过世,在此期间一直有长女童言居住,1998年因拆迁搬至1012号楼,1999年又经童言购买并取得房产权,童言现在愿意用20万元作为补偿款,补偿给童成一人,童话自愿放弃任何补偿,特立此据为证。
诉讼中,童言提供2012年5月19日医疗收据,证明因童成及童话骚扰导致童言发病,签署《协议书》非童言真实意思。童成及童话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此外,童言还提供了其父童辙遗嘱,证明童言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童辙同意将房屋给童言,房屋由童言实际居住的情况。童成及童话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称父亲遗嘱内写到因童言没房所以将房屋给童言,但童言另外有房。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协议书》是原被告三人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童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补偿款义务。童言称该《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所以法院支持了童成要求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童言不服,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童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所涉及房屋的具体由来和法律本质。父亲去世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与其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所补偿的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权,而不是所有权,这种承租权与童成、童话无任何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房屋虽然源于父母承租的公房,但是是在父母去世、其单独作为实际承租人后而进行拆迁、续租的,此后,其以承租人的身份签署购房合同,这一系列变迁中,始终没有与童成、童话发生任何法律关系。第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可《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但其认为基于房屋取得的事实及法律关系,其与童成、童话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三人签订的《协议书》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其可以撤销。
童成与童话同意一审判决,并答辩称:第一,本案涉及的房屋是父母承租的公房,童言上诉说房屋由承租到购买的一系列变迁均与其无法律关系,这说明了其对童言获取房屋的过程不知情,是童言未与其协商一手操纵的。第二,签订《协议书》是童话与童言两人在童言家的电脑上一起拟定的,当时童成并不在场,后来童话将协议书拿走再给童成签字,不存在其纠缠和骚扰童言的事情。第三,该《协议书》是因为童言独占父母原承租的公房后又未与其协商独自购房而给予童成的补偿,并非赠与。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童言给付童成补偿款二十万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童言是否应按照其签署的《协议书》向童成履行给付义务。首先,该《协议书》由童言、童成、童话三人签署,系童成、童言及童话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童言亦认可该《协议书》为有效合同,故法院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予以确认,童言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童成补偿款之义务。《协议书》中叙述了父母遗留的承租房由童言居住,后又经拆迁、购买、由童言取得产权的过程,对童言给予童成20万元补偿款的原因作出了解释及说明,根据《协议书》的内容,该补偿款并非赠与,童言应当依约履行给付义务。
童言的上诉理由强调了父母承租的公房经过了实际由其交纳承租费、父母去世后因原承租房被拆迁补偿了另一房屋由其继续承租,之后又由其单独购买房屋的过程,该过程与《协议书》中所述的房屋来源及童言给付童成20万元补偿款的原因并无冲突,童言以此主张《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款为赠与,其可以撤销,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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