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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4-19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昀,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系***之夫)。
  被告***。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千灯镇荣丰房屋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千灯镇荣丰房屋中介所的起诉,并申请追加李培荣作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培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李培荣购买位于昆山市xx镇xx园xx号楼xx室房屋(含阁楼)及xx号楼xx室车库(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系被告李培荣向被告***、***购买。2012年3月1日,原告通过被告李培荣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同时双方对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2013年3月搬进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三被告均不同意。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昆山市xx镇xx园xx号楼xx室房屋、阁楼及xx号楼xx车库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并没有实际的房屋买卖关系,我没有收到过原告一分钱,我没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李培荣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日,被告***与被告李培荣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尚未实际取得的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李培荣,后被告李培荣将双方约定房款支付被告***。被告李培荣取得涉案房屋后,又将涉案房屋以47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并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房款总价470000元,原告应于2012年3月30日前支付340000元,于2013年2月19日前支付130000元;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0000元。后原告依照其与被告李培荣约定将房款全部支付给被告李培荣,被告李培荣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付原告,之后由原告对涉案房屋装修后居住时使用至今。
  为办理产权过户需要,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房款共计470000元;甲方在协议签订时,应确保房屋各法定共有人签订认可转让乙方;甲方在政府两证发放后一个星期内通知乙方,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否则作违约处理;双方共同遵守房屋买卖协议,如一方违约,按违约时房屋总价值的50%作为违约金。
  另查明:涉案房屋系被告***、王秀红原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所得。涉案房屋位于昆山市xx镇xx园xx号楼xx室(含xx室阁楼),涉案车库位于昆山市xx镇xx园xx号楼xx室。被告***、王秀红目前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涉案房屋现登记在昆山市千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又查明: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对被告李培荣进行调查,据被告李培荣陈述:“我是昆山市千灯镇荣丰房屋中介所的老板;法院寄发的所有开庭传票我全部收到了,因为我腿部受伤,所以没有办法参加庭审;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得知***有多余的平方36.25平方米,***以800元一个平方的价格卖给我,以后补差价由我承担;2011年10月11日,***说卖的便宜了,要求我涨价,我又加了700元一平方,最终确认面积为36.56平方米,补差价267131元,是由我出的钱;这套补平方的房子就是我卖给***的房子;至于我没有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的原因,是因为我联系过***,***要20000元签字费,***不同意,所以过户的手续没有办成”。原告主张其多次要求被告李培荣协助过户,被告李培荣借口有事叫原告走,不要打扰他。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电话协商了十次左右,被告***每次都要原告房屋补偿款2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收条、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房屋转让协议天然气开户凭证、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本院依职权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庭审中原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培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被告***、***通过与民生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取得,后被告***、***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被告李培荣,被告李培荣又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原告。上述房屋买卖过程涉及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被告李培荣取得涉案房屋后,将涉案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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