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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4-18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负责人王季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萍(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法定代表人姚蓉,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柳(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以下简称信达湖北分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武汉百草堂公司)、***(以下简称仙桃百草堂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杰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葛一红、石俊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此案。经原告信达湖北分公司提出申请,本院作出(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058号民事,并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达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萍,被告***、***以及被告武汉百草堂公司、仙桃百草堂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方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达湖北分公司诉称:2013年6月14日,仙桃百草堂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黄浦支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32020028-2013黄浦(抵)字006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仙桃市郭河镇镇郊村三组17,324.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武汉百草堂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至2015年7月31日间在工行黄浦支行最高额不超过1,500,000元的各类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同日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同年6月19日,武汉百草堂公司与工行黄浦支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32020028-2013(efr)00069号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业务合同》),借款金额为6,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借款年利率为7.8%。同日,***与工行黄浦支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13年黄浦个人(保)字004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004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其配偶***签下一份《具结书》;***与工行黄浦支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13年黄浦个人(保)字004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004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其配偶***签下一份《具结书》,均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6月21日,工行黄浦支行依约向武汉百草堂公司发放了贷款。该贷款到期后武汉百草堂公司未如期偿还该笔贷款。2014年12月26日,工行黄浦支行将上述贷款本金及2014年10月27日之前的利息全部转让给了我公司,我公司受让了债权,取得了对涉案全部合同权利,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及债权的催收,但武汉百草堂公司等仍拒不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另外,***等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保证合同的效力,涉案合同均应有效,我公司不主张涉案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主债务人应按约还款,保证人应按约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一、判令武汉百草堂公司偿还其所欠我公司截止2015年3月31日的借款本息6,447,100元(其中本金5,920,800元,利息526,300元),以及自2015年4月1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止的全部利息;二、判令仙桃百草堂公司在其抵押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我公司对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变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由武汉百草堂公司、仙桃百草堂公司、***、***、***、***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及支付我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通知费、催告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武汉百草堂公司辩称:我公司收到了涉案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财务去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务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形式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务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作为我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经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并作出(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561号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故***是否构成犯罪尚未确定。若***构成犯罪的,应追究***的刑事责任,且信达湖北分公司应当通过刑事途径要求我公司返还财物,故应当驳回信达湖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若***不构成犯罪,信达湖北分公司再起诉才为完全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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