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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等占有消除危险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14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振超。
  被告***,组织机构代码618810769。
  法定代表人张大茂。
  被告***。
  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鼎汉电子)、被告***占有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振超,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鼎汉电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被告鼎汉电子的股东情况。被告鼎汉电子的中方股东贵州航天工业总公司新峰仪器厂实际已于2001年破产,被告鼎汉电子的外方投资人对被告公司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均保持沉默,包括:1、中方派出的总经理邹阳严重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侵害外方投资人利益的行为;2、对外方投资人(股东)已经逃逸的传言;3、对深圳市工商局的屡次查询。二、被告鼎汉电子本身的情况。被告鼎汉电子的董事长张大茂声称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董事长,而总经理邹阳声称自己不知道公司的办公地点。更严重的是连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多次、多方查找后还是得出一个“不知去向”的结论。可见,被告鼎汉电子具有明显的逃逸迹象。三、被告***的表现令人生疑。自2010年原告首次发现被告***以被告鼎汉电子的名义实施(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以来,到误导法院差点将法律文书送达到该案的争议房产处,直至该案审结为止,未见任何一个被告***以外的其他员工或领导出现过。更严重的是:一直以被告鼎汉电子的名义从事侵权行为、以及于2012年8月14日(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案件庭审时陪同雷鸣律师到庭并旁听了庭审的被告***,面对工商局询问时声称自己不知道公司的办公地点。上述事实可以证实两点:1、被告鼎汉电子是一个无股东、无完整法人治理机构、无办公地点、几乎是只剩下一枚公章的“无主”企业;2、被告鼎汉电子已被被告***等人恶意控制。更令原告担心的是,两被告于2010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补办了房产证,为今后实施出售、抵押等侵害原告权利的行为创造条件。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不仅带来数名自称是其同事的社会闲杂人员,还出示过2010年房产证复印件和仅加盖被告鼎汉电子公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的内容为被告鼎汉电子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珠大道的某村12栋108房使用权授予被告***),被告***就是凭借被告鼎汉电子出具的各种文件实施了侵权行为。加上被告鼎汉电子“不知去向”的情况,若被告鼎汉电子实施侵权行为后逃逸,则法院判定的原告的合法权利也是朝不保夕。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返还某村12栋108房的产权证,并对原告的用益物权作相应的权属登记,以防变卖或抵押;2、两被告共同寻找资产或者寻找具备资产能力的(两被告以外的)担保人对(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所判令被告承担的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如上述两条无法同时实现,则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该房产行使代位处置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中,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变更理由为:一、删除不可行和不必要的诉讼请求。二、增加“如出现应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诉讼请求。三、坚持公司人格否认的诉讼方向。首先并非原告不想执行(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而是不敢执行上述判决。执行的结果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不出现,则最可能的是执行涉诉房产,尽管原告不愿意丢掉该房子,但权利尚能保全;二是被执行人出现并如数交了赔偿款和诉讼费,这反而是原告最害怕的,原告害怕被告***过了足够长的时间后,不再以被告鼎汉电子的名义出现,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且也是受害人的名义,同时又利用其地域优势占据了该套房产并称是其唯一住房。此时,如果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手上的被告鼎汉电子出具的文件系其利用控制权制作,届时原告再找被告鼎汉电子也许就更找不到了。这就是原告想要消除的危险。故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返还某村12栋108房的产权证;2、被告***对被告鼎汉电子应对原告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如出现应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其第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鼎汉电子未予答辩。
  被告***辩称,一、原告在(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98号案庭审时所出示的深圳市南山区某村12栋108房的所谓《授权书》是非法、无效的。理由如下:1、该房产所有人被告鼎汉电子是1992年成立的合资企业,该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九条明文规定,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包括:职工福利制度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据此,请原告出示支持该《授权书》的如董事会决议等有效法律文件,否则,在不合法、合规情况下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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