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恢复原状、损害赔偿、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区别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物权请求权中的恢复原状,主要是指对物的恢复原状而非对人格利益遭受损害的恢复,它不同于恢复名誉,亦不同于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后的恢复原状,后者是指通过返还财产,使当事人达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在所有人的物受到他人侵害的情况下要充分保障所有人的利益,仅仅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能满足受害人的利益要求。金钱赔偿毕竟不是万能的,不能完全代替恢复原状的方法,因为对物的侵害既可能造成毁损,也可能造成物的灭失。如果已造成物的灭失,当然只能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若仅仅造成物的毁损,则要考虑该物是否为可代替的物,能否在市场上购买到。如果是市场上能够购买到的物,则在这些物受到侵害以后,通过赔偿的办法使所有人在获得一定金钱以后,在市场上购买到替代物,这有利于充分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且便于法院的判决执行。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受害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关于损害赔偿。顾名思义,就是如果因为故意或过失造成物的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赔钱。
排除妨害,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例如他人在自己的房屋附近堆放物品,导致出入困难,即可要求排除妨害。此处所谓“妨害”,是指已经实施了某种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存在未来的可能造成妨害的情况。妨害一定是现实地造成了对他人的权利行使的阻碍,这是妨碍与危险的区别。此种请求权也是物权请求权的一项重要权利。
对于未来的妨害的排除,则应适用“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此处所说的危险是指他人的行为或者设施可能造成自己占有物的损害,此种损害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对此种危险所有人也有权请求排除。例如请求邻居拆除可能倒塌的建筑物。当然危险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确实存在着某种危险,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危险。所有人在行使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时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