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善意取得赃物的处理
发布日期:2004-08-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如何处理善意取得的赃物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对“善意取得”,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至今尚未作出明确的解释。根据民法理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常将犯罪所得赃物以正常的交易价格出售或用以抵偿其所欠的正当债务。许多人(第三人)在不知该物品为赃物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了该物品。这样就形成了刑事案件中“善意取得的赃物”。实践中侦查机关在追缴赃物时,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对善意取得的赃物等同于恶意取得的赃物,一律予以查封、扣押,然后返还给被害人或上缴国库。笔者认为侦查机关的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
作为善意取得赃物的第三人,其取得赃物一般是通过正常的买卖行为或基于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民事行为均符合民事法律所要求的合法、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所以其取得财物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所取得的对物品的所有权应当得到确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是物品的原所有人也不应再就该物品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这种观点在英美法系中是被广泛承认的。我国现行的民事、刑事法典中至今还没有对被善意取得赃物的物权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近几年在一些司法文件中,出现了有倾向性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它经济活动的……如果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目前这一规定仅限于办理诈骗案件,但对于其它类型的“侵财”案件(如盗窃、抢劫等)是否适用,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善意的赃物取得人对所获物品拥有所有权”这一原则应适用于处理所有“侵财”
案件。这种“善意取得”应当是等价有偿的。对于无偿取得的赃物(如通过继承、赠予而获得的),即使获赃人取得该物品时是善意的,能否认为其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应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