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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误导造成投保人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17-03-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误导造成投保人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保险代理人制度是1992年由友邦保险公司带到中国的,之后在保险行业普遍适用。
    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签订的只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法律意义上的员工。
    由于保险代理人不受劳动法保护,不享受公司的医保、社保等基本福利,导致其普遍存在短视行为和不诚信。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接洽的业务员,基本都是保险代理人身份。
    出于风险考虑,投保时一定不要把保费以现金形式直接交给保险代理人,正确的缴费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客户自行去保险公司缴纳,二是客户在投保书上写下自己的银行卡号,并存入保费,保险公司获得授权后定期自行划取。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误导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保险人要求承担保险人在承担投保人的损失后,有权追究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客户通过代理人买的保险,也是跟公司签订的合同,跟业务员是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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