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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
发布日期:2017-03-22    作者:李丹律师
  案例分析(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2013年10月,吴天进入新科技公司上班,从事技术员工作,月收入4500元。2014年12月,吴天与同部门的张华因多次言语不和发生摩擦后,终于在办公室里大打出手,直到公司领导带保安赶来制止。对于吴天和张华在上班时间打架的行为,公司作出了严肃处理,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将吴天开除。

  被公司开除的吴天不服,认为公司不能随便辞退自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天虽然存在上班时间与同事打架的不当行为,但公司据以开除吴天的所谓规章制度并未经公司全体职工讨论、协商,各项制度也未告知职工或组织职工学习,那么这些制度因制定程序违法不能起到约束劳动者行为的作用。最后,法院以新科技公司开除吴天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判决新科技公司支付吴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500元。新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该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依据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还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据以约定劳企之间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讨论、协商、修改、公示(或告知)等法定程序,方能作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依据。若这些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迟到、旷工、打架等问题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对该解除行为只能认定为违法,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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