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制定以此辞退职工违法
2013年10月,吴天进入某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月收入4500元。2014年12月,吴天与同部门的张华因多次言语不和发生摩擦后,终于在办公室里大打出手,直到公司领导带保安赶来制止。对于吴天和张华在上班时间打架的行为,公司作出了严肃处理,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将吴天辞退。吴天不服,认为公司不能随便辞退自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天虽然存在上班时间与同事打架的不当行为,但公司据以开除吴天的所谓规章制度并未经全体职工讨论、协商,也未告知职工或组织职工学习,故这些制度因制定程序违法不能起到约束职工的作用。最终,法院以科技公司辞退吴天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吴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500元。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近日,二审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