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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3-17    作者:郭庆梓律师
 【劳动纠纷】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五)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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