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 |
重点注意事项 |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规则 |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或者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 |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事实的证明 |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存在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能证明加班的直接证据,比如加班申请单的保存、考勤表的留存。 (2)证明加班的间接证据的搜集,比如录像、证人、出差时酒店、机票记录。 (3)如果有其它证据证明单位有考勤制度,则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推向单位。 |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被辞退时劳动者证据留存 |
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 (1)用人单位出具的辞退文件。 (2)如果单位口头辞退未出具书面通知书,录音、录像、证人、电子邮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3)如果单位单方辞退,但劳动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辞退,在单位没有出具正式书面辞退通知书之前,应继续提供劳动。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员工自动离职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如何举证 |
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都应制作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材料并送达员工。用人单位在员工自动离职引起的劳动纠纷中应当收集并出示下述证据: (1)员工自动离职(旷工)的事实根据; (2)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 (3)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员工; (4)单位依规章制度作出了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 (5)该员工“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相关材料; (6)其它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料。 |
劳动争议案件中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 |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下凭证可以作为证据: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保的记录; (2) 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