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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竞业禁止协议中不得不知的“硬伤”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柳士荷律师
一、竞业禁止协议的“硬伤”


  竞业禁止协议,是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维护知识产权,与关键岗位员工签订的限制性条款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限制了雇员自由择业权和劳动就业权。而对于那些离职后的雇员来说,如果限制其在所熟悉的专业范围内选择工作就切断了其谋生手段阻碍其生存违反了公共政策。


  2、竞业禁止有可能造成人才的浪费、限制公民特长的施展,同时还可能限制竞争。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而雇主通过竞业禁止限制前雇员到其他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这显然不利于人才的流动,也使得其他雇主无法用更高的薪金争取更有能力的雇员。因此这种禁止违反了自由竞争的原则。


  这也是竞业禁止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之间最本质的不同。


  因此,各国对竞业禁止协议持谨慎态度,而且学者对其效力也有不同观点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多数学者认为,雇主可以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这种协议所涉及的限制必须是合理的。


  二、与竞业禁止协议相比,保密协议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相对较强


  首先,任何保密措施都是针对人的,只有将保密措施落实到人身上,才能有效防止泄密。与其他的保密措施相比,保密协议不仅最大程度地体现了保密过程中人的因素,而且将人的意志充分考虑其中。


  其次,保密协议处于法律性的最边界,因此最易获得法律的确认。将保密义务以书面形式予以界定,不仅明确划分出其间的权利义务范围,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也获得了法律上的最低同时也是最基本的承认,随时可以形式的举证权保证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获得了法律上的合理性。而竞业禁止协议更多反映的是权利人单方的意志主张,在法律上的可操作性差,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此外,保密协议作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合理措施最大的好处是,成本低廉,便于操作与认定。竞业禁止协议要求企业支付给员工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二保密协议并未作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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