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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人员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公司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6-10-19    作者:宋长贵律师
竞业禁止协议性质仍属于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一类双务合同。公司既享有禁止离职人员从事相关竞争行业的权利,又负有给付一定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不承担义务就无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风险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对于竞业禁止的适用是较为严格的,竞业禁止协议最大的风险便是协议未产生效力。竞业禁止协议产生效力的前提便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了对等的权利义务以及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结束(四)》第7条、第8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支招】
当事人在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如下:
(1)   适用人员为:竞业限制仅限于以下三种人员:①高级管理人员;②高级技术人员;③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   约定钱需慎重考虑,企业应在3个月内及时支付补偿金。超过后仍未支付的,员工既可以要求解除竞业禁止,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已履行义务期间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
来源:《从败诉案件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主编:邓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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