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张泽蕾、张泽蕊诉称:张泽蕾、张泽蕊系张峰贵与王蕴鸿之女,父母有三个子女。张泽众系二儿子张泽宇之子。张峰贵与王蕴鸿共同拥有海淀区正蓝旗×号房屋。张峰贵于1998年去世,该房产由王蕴鸿管理使用,未继承分割。2003年该房拆迁,补偿了一套回迁房,回迁房位于海淀区×号楼×。张泽蕾、张泽蕊认为正蓝旗×号房屋有部分份额属于张峰贵的遗产,上述回迁房应属于张泽蕾、张泽蕊与张泽众、张泽宇共同共有,现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位于海淀区×号楼×号房屋为张泽蕾、张泽蕊、张泽众、张泽宇共有财产。
二、被告辩称
张泽众、张泽宇辩称:张泽众买的房屋是商品房,并不是回迁房,张泽蕾、张泽蕊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房屋共有权的法律关系。
三、审理查明
2003年6月27日,北京某房产公司与王蕴鸿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将上述房屋拆迁,协议中注明房内实际居住人为王蕴鸿、张泽众、张楠,房屋补偿款为423145.24元。2003年7月5日,王蕴鸿签署声明,表示自己愿意用正蓝旗×号房屋拆迁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回购该地区住宅房屋,并将所购房屋的产权交张泽众继承,在购买房屋时书写张泽众的名字。当天,张泽众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住宅楼折迁认购合同。2005年4月10日房产公司与张泽众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泽众以每平方米5069.63元,总价378448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2011年7月18日张泽众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另查,王蕴鸿于2012年2月29日去世。张泽蕾、张泽蕊在2003年即已知道蓝靛厂房屋拆迁事宜。
四、法院判决
驳回张泽蕾、张泽蕊的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泽蕊和张泽蕾是否为正蓝旗×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及正蓝旗×号房屋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是否为产权置换。
首先,关于正蓝旗×号房屋的共有权人问题。因原告已经明确拆迁时并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且该房屋是张峰贵与王蕴鸿共有,因此,原告并不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
该房屋在拆迁前张峰贵已经去世,且张峰贵生前并无遗嘱,故其合法继承人均有继承权,原告是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张峰贵的遗产。鉴于正蓝旗×号房屋现在已经被拆迁,故拆迁款中属于张峰贵遗产部分继承人可以继承。
通过现有证据可证明王蕴鸿本人从未取得过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而仅是将上述房屋的购房资格转让给张泽众并使用了正蓝旗×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张泽蕾等人在2003年房屋拆迁时即知此事,在其母王蕴鸿在世时并未对拆迁补偿款及回迁房购置事宜提出异议,现其母去世后二人认为张泽众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作为回迁购房有其父的财产份额,作为遗产,二人应与张泽宇、张泽众共同所有。
其次,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正蓝旗×号房屋的拆迁采用的是货币补偿,并非产权置换。即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因此,原告认为正蓝旗×号房屋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是产权置换,要求确认其为置换后的房屋的共有权人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