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点评一件拆迁安置房物权确认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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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罗丽原系405号房屋的原承租人,蒋彩华是其姑姑。当时蒋彩华的户口和罗丽均在405号房屋内。
因该房屋拆迁,罗丽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朝阳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该合同中确认需要拆迁的405号房屋,应当安置人口为6人,分别为蒋彩华、罗丽、罗丽的丈夫、罗丽的女儿罗丽的母亲、蒋彩华的女儿。
因此该公司就地安置给罗丽一间三室一厅一套(本案诉争房屋),2014年1月9日,罗丽与该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罗丽购买诉争房屋。
罗丽于2014年3月11日交付了购房款。房屋于2014年9月22日交付给罗丽,罗丽随后便将该房屋出租。
因安置房被出租,蒋彩华和罗丽因此事多次争吵,因协商无果,蒋彩华于2014年年底将罗丽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确认蒋彩华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一审判决后,罗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诉争房屋系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取得,虽然该诉争房屋系罗丽出资购买,但《北京市朝阳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载明罗英才、罗丽等均为拆迁被安置人,法院判决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诉争房屋目前由罗丽对外出租,但此情形并不能对抗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的居住使用权益。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