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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迁出户口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逾期迁出户口案件
发布日期:2016-02-2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本文系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2014923日,张羔羊(买受人)与陈狮(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羔羊向陈狮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诉争房屋,房屋价款为130万元,装修、配套设施等作价39万元。
该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约定:出卖人应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同日,张羔羊向陈狮交纳定金2万元。
20141227日,陈狮和毛亦成复婚。
20141230日,陈狮将上述涉案房屋过户至毛亦成名下。2015117日,张羔羊与毛亦成就上述涉案房屋的交易完成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均未在该网签合同上签名。2015213日,毛亦成将上述涉案房屋过户至张羔羊名下。
后张羔羊因为房屋内的户口迁出问题与陈狮、毛亦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20万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陈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羔羊违约金2.5万元;
二、驳回张羔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张芳与陈狮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在该合同签订之后,陈狮虽然将诉争房屋过户给了毛亦成,再由毛亦成过户给了张羔羊,但毛亦成和张羔羊在诉争房屋交易的网签合同上并未签字,就诉争房屋交易实际履行的仍是张羔羊与陈狮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且陈狮虽辩称该合同已解除,但在庭审中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所以该合同第九条第三项关于户口迁移的约定条款仍对陈狮具有约束力。陈狮未将其本人及两个孩子的户口迁出,属于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本案中的违约责任。
毛亦成不是合同相对方,不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对于张羔羊要求陈狮支付违约金19.8万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合同约定按照每日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进行计算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远超过张羔羊的实际经济损失。因此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等方面,结合法律规定酌定双方违约金为2.5万元,有事实基础且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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