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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公司与员工离职经济补偿及服务期违约金争议案件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孙正力律师
经济补偿金争议还是服务期违约金争议?两次辞职,以哪一次辞职理由为准?
20158月,姜某经面试以后与杭州某学校(教育公司)达成了工作意向。双方于20151012日签订了合同办妥了入职手续,双方约定了公司出资两万元对其进行培训,服务期两年,若不满服务期离职需要按比例支付违约金。月资**元,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15日发放上月工资。三天后公司送其去北京培训,六周以后经考核取得了珠心算教师培训结业证书,培训期间公司照常支付了其工资,承担了相关培训费用。201610月,姜某提出离职,理由是“想学习更多的东西”,公司经劝留无果后,双方口头同意在11月底离职,公司在离职申请上签字同意。1015日姜某领到工资并咨询其律师意见以后,立即又以微信的形式再向公司方某经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拖欠加班费,且常期加班所以离职,并于18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当日姜某又带其男友,闯入公司,强行录像录音,逼迫该司主管方某承认有加班事实存在且拖欠工资,双方发生争执。201612月,姜某委托律师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 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2、支付因公司违法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3、支付加班费18000元。并提供了教学日志、排课表、证人证言、录音光盘、录像光盘、网页查询记录等证据材料,欲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拖欠工资、未支付培训费等内容。
被申请人杭州某学校(教育公司)找到孙律师咨询以后,决定委托孙律师代理本案仲裁答辩。孙律师认真了解案情,察看案卷,调查收集了一些证据以后,建议用人单位一边组织答辩一边提起反申请(反诉),要求姜某支付违约金9000元。孙律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被申请人不存在安排申请人超时工作而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不用支付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并提供了合同约定工资及每月实发工资记录等证据;二、申请人两次以不同的理由辞职,第一次是其个人原因,第二次以单位违约为由辞职,但没有事实依据。真实原因是申请人违约, 不想支付服务期违约金而提起仲裁来反要经济补偿及加班费。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3条:“劳动者以其他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系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的规定,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并提交的了申请人签署的离职申请表,劳动合同、 培训协议等证据,又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申请人按比例支付未满两年的服务期违约金9000元,提交了培训协议、收据、培训课程、结业证、申请人原绘画专业毕业证、离职单等证据。申请人又三次补充证据。
经双方证据质证,多次激烈辩论以后,在翔实而充分的证据、合理又于法有据的意见面前,仲裁委最终全部支持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2、驳回申请人姜某仲裁请求;3、被反诉申请人姜某支付给反诉申请人某公司违约金9000元。
(注:文中相关当事人名称已作隐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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