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员工均无法证明离职原因有经济补偿金吗?
1、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违法辞职有效吗?
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劳动者先是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违法而提出被迫辞职的,后提出的辞职要求应属无效,因为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的,以书面或口头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即时生效的,既然以其他理由提出的辞职请求已经生效,那么之后再以用人单位违法而提出被迫辞职,自然就是无效的,而且如此变更辞职理由,也是缺乏诚信的,不予支持是合理的。
2、公司和员工均无法证明离职原因有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是一个创新条款,需要特别加以关注。近年来,有一些用人单位既想辞退员工,又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故采取不让劳动者上班或剥夺劳动者工作权利的消极方式,造成了虽已实际辞退劳动者,而劳动者却无法举证证明的现状。本条规定也许正是针对这类违法行为,特别作出如此规定的。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举证规则来说,如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无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举证证明该事实。本条规定实际上将该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用人单位加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则需承担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样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讲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对用人单位而言似有不公平之嫌,但这是用人单位必须面对的现实,用人单位应当适时调整和加强离职员工的管理,及时收集证据,证明员工离职的理由、原因,以防止因举证不能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