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与经济补偿、赔偿
一般而言,员工离职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被迫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二,自动离职,这种情况下包括上述第一种情况出现但劳动者未以上述公司违法情形而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是以其他原因要求辞职,都无法得到经济补偿。因此,一旦要离职,就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三,公司主动辞退员工。一般而言,这种情况在目前的实践中越来越少出现,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对于主动辞退员工越来越谨慎。当然,并未所谓单位主动辞退都必须向员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赔偿金。比如,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上述情形下,单位辞退员工不需要给予任何经济赔偿或补偿。对于劳动者而言,则无论如何都要尽量单位出具书面辞退通知,如果实在无法取得,可以采取录音或者寻找相关证人证言的方式来确定这样的事实。这样的好处在于,单位单方面认为的合法辞退,并未一律都能得到仲裁或法院支持,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单位上述辞退理由不成立,则单位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四)离职原因概况:
违法辞退: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二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购买社保、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岗、降职降薪等违法原因,员工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如果有少发或不发加班工资的情况,员工也可以此被迫提出离职;用人单位若不提供劳动条件,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上述情况下,单位都应该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协商解除: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自行离职: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