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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年龄获取结婚证婚姻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1997年5月12日,17岁的袁某(女)和20岁林某(男)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谎报年龄在某乡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的姓名及相片与两人真实信息相符,但是出生日期与两人户籍信息不相符,也没有两人的身份证号码。2016年8月,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
    【分歧】
    对于袁某和林某的婚姻是否有效,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与林某现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无效的婚姻情形已消失,结婚证上登记的瑕疵不影响双方婚姻的效力,双方婚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与林某的结婚证上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的信息不一致,且没有两人的身份证号码,不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袁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袁某与林某通过非法手段登记结婚,所获得的结婚证违法,袁某应向行政部门申请撤销该结婚证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畴,应驳回起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袁某与林某1997年登记结婚时,虽然两人均为达到法定婚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婚姻无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但两人现均已超过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除。
    袁某与林某现均满足了合法婚姻所需的各项条件,结婚证上的瑕疵不足以影响两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事实,两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证即可,夫妻关系成立的时间从两人均达到法定婚龄时计算。
    综上,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证时程序上有瑕疵,不能以此轻易否定当事人的婚姻无效,只要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或者婚姻无效情形消除时,应予认定婚姻有效。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王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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