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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武汉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2-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是否有效
当事人未达结婚年龄属无效婚姻,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申请婚姻无效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受理。婚姻的效力从夫妻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即在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后,他们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案例】
【案情介绍】
1991年,家住临颖市20岁的年轻姑娘张美丽经人介绍认识了新郑市19岁的王发伟,两人经过一段接触后于1991年6月同居,同年10月13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王发伟做为一名有志青年,刚度完蜜月就报名参军,在内蒙古某部队服役。1992年4月5日张美丽生得一子,名叫王小明,王发伟得到这一消息也高兴了一阵子,双方并经常通信告诉自己的情况。在部队里,王发伟踏实能干,被部队转为专业军士,随着地位的微妙变化,双方通信的时间少了,两人天各一方,过起了牛郎织女的生活,干脆就断绝了往来,两人本来婚姻草率,双方了解不够,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王发伟觉得自己异地他乡孤独寂寞,又在部队谈起了恋爱,与当地另一个姑娘结了婚。张美丽得到这一消息,非常震惊,没有想到王发伟会这样欺骗自己,自己在家带孩子照顾父母,却被丈夫无情地抛弃,她感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为她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
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美丽被告王发伟同居时,被告王发伟未到法定年龄,属于无效婚姻,达到法定年龄后又未办结婚证,应该依法予以解除,非婚所生的儿子依法予以保护,考虑子女一直由原告抚养,且被告在部队服役,其子由原告抚养为宜,遂依照上述观点作出判决。
【案件评析】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此时当事人之间并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需按《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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