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2月24日,高某驾驶着小轿车在城关区白银路自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甘肃日报社附近时,高某驾驶不慎导致车辆失控,撞向了在路边行走的曹某,曹某被撞倒受伤,其小腿骨折。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不负责任。曹某因该交通事故先后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几万元。由于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治疗结束后,曹某于3013年5月7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高某向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9800元。
【庭审争议焦点】:
城关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通知双方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要求其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等费用基本认可,双方对上述费用不存在大的争议,但对原告的误工费主张,被告持不同的意见。
被告认为: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减少的收入,所谓“正常的工作或劳动”是指国家法律保护的工作或劳动,是指在法定工作年龄内的人所从事的工作或劳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才能享受误工费赔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性年满60岁就达到退休年龄。本案中姜某已年超过60岁,已超出法定工作年龄,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认为:虽然原告已过60岁的退休年龄,但其仍然受雇于兰州某建筑公司从事某路段施工劳动,并且该建筑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固定收入3200元,交通事故导致其腿部受伤,无法从事原有的劳动,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收入,客观上造成了其误工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笔者赞同原告的主张。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虽然受到了伤害,但其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义务人不应当赔偿误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法律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不必考虑受害者的年龄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而做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劳动法等法律也并没有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接受用人单位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达到退休年龄只是意味着职工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并不是指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不能从事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不受法律的保护。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所从事的劳动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当其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通常按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处理罢了。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减弱和丧失的年龄也在大大迟延,现在社会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许多人还在继续从事劳动。在广大农村地区,六七十岁的人仍然承包耕种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他们仍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当前,保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权,可以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导致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所以,以年龄作为受害者是否可以获得误工费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不相符。
本案中原告虽已超过了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发前仍受雇于某建筑公司能从事体力劳动,依靠自己的劳动每月取得固定的收入。因此,原告完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解释》的相应规定,向本案的赔偿义务人索赔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法院也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作者:张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