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婚后达到法定婚龄时婚姻有效吗?
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婚后达到法定婚龄时婚姻有效吗?
【概 念】: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情 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例 子】
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情况一】
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岁。
【分 析】
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与法定婚龄相差2年,属于无效婚姻的事由,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知,乙在婚后第3年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此时乙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此理由不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