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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后贷款政策变化解除合同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7-02-24    作者:张静律师
 以贷款方式买房,最终却无法申请到银行的贷款,购房者能否就此退房?   去年3月,名下已经有一套房的王女士投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王女士申请银行贷款期间,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根据规定,王女士购买的“二套房”无法办理银行按揭。
女士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不同意,并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剩余购房款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查明,王女士在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还签了一项补充协议,其中的一项条款成为决定事情走向的关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无论任何原因,如买受人未能在本合同签订后25天内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并支付给出卖人的,或按揭银行批准贷款金额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按揭金额,买受人应在七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调控政策能否预见成关键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一条规定提到,“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法院认为,自2006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非无法预见。补充合同恰恰是预见到这种可能存在的风险而约定的,王女士在签合同时无异议,说明案件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要件。于是,法院判决王女士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女士应支付开发商购房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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