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判例:按揭买房系列合同解除后可判令开发商偿还银行贷款
裁判要旨 购房人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按揭贷款合同关系同时起诉开发商和按揭银行时,按揭银行的诉讼地位当然为被告。当按揭贷款合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而解除时,应当明确其解除效力的溯及力并确定合理的损失赔偿额。同时,在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为了履行的便利,从最终结果出发,可以判决开发商直接承担购房人在按揭贷款合同项下的责任。
基本事实 2010年4月13日,原告肖树生等(乙方)与被告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博锦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购买房屋的总房价款为2362848元。甲方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乙方,逾期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