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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6-11-05    作者:柴海艳律师
     去年1月,陈先生在我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一套商品房,花费了36万多元;根据合同约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陈先生交房。
    合同签订后,陈先生依约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让原本准备当年年底装修完搬进去的陈先生没想到,到今年5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没有交房的打算。
    陈先生多次找到A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其依约交房,但都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陈先生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单方合同解除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全部房款,但遭到了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拒绝。
    为此,在今年的6月中旬,陈先生委托律师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了律师函,书面通知其解除合同并希望其承担违约责任等,但A房地产公司未作出回应。
    这样一来,陈先生算是黔驴技穷,无奈之下,在今年8月中旬,陈先生一纸诉状将A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业主诉请返还房款
    开发商以“不可抗力”抗辩
    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陈先生提出,要求依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其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自己全部房款,并赔偿利息、房租等各项损失。
    对此,A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其辩称,自己之所以延期交房是因为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针对商品房建设提出了新的建设规范要求,自己之所以未如期交房是需要按要求封闭阳台等,待统一验收后才能交房;这些属于法律允许的不可抗力,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遭遇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政府区域规划调整或市政建设施工影响”延期交房的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延期交房期限其中原因之一可以延期6个月;据此,自己受到了政策变化和工程建设两个原因,至少可以延长12个月交房即今年9月底。
    法院认为
    延误交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延期交房,法院怎么看呢?
    法院认为,陈先生、A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
    在本案中,陈先生、A房地产开发公司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去年9月30日,因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住宅建筑的阳台规划建设统一管理又下达了新文件,且A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这些新的文件,进行了相关封闭阳台的施工工程,该情况属于合同中出卖人可以延期6个月交房的情形,故被告最迟交房时间应为2016年3月30日。
    不过,陈先生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A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陈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A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

    据此,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解除陈先生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A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陈先生全部房款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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