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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探亲假出国旅游被认定为旷工
发布日期:2017-02-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放:
宋先生在北京一家外企(A公司)中国总部担任部门经理,2007年他被A公司派往上海工作。后双方于2012112日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112日至2015111日。按照A公司《薪资福利手册》的规定,工作调动1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以享有一次为期10天的探亲假。2014721日,宋先生向其上级主管申请探亲假获得批准,探亲休假的时间为2014728日至84日。2014728日,宋先生并没有回北京探亲,而是离境赴意大利旅游,并于同年84日返回上海。A公司了解实际情况后,认为宋先生虚假陈述,欺骗公司,属于旷工。随后公司通知工会,根据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A公司决定单方解除与宋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
    后宋先生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20141119日,宋先生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116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A公司应向宋先生支付201410月至劳动合同期满的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驳回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黄埔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给予公司员工探亲假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并非是A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的福利待遇,从A公司《薪资福利手册》对探亲假的相关规定看,A公司设定探亲假的目的是为解决在异地工作的员工与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该假期应专用于异地工作的员工与家人团聚。宋某虽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宋某可以滥用探亲假。假若宋某需在工作时间赴境外旅游,完全可以向A公司提出申请休年休假或请事假,而非利用具有特定用途的探亲假。在未向A公司申请亦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宋某在工作时间擅自利用探亲假去境外旅游,该行为明显有违诚信,亦构成旷工,故A公司以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宋某不服,就本案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某赴意大利出国旅游可以向A公司申请休带薪年休假,或者请事假,但宋某却向上级主管领导办理探亲假期手续,以探亲假期名义出国旅游,违反了A公司制定的为在异地工作员工给予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期的企业福利待遇规定。旷工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上班工作的行为。宋某出国旅游既未使用年休假,也没有办理事假手续,而是采用欺骗手段获取探亲假期出国游玩,实际上宋某并没有用探亲假期探望亲人,因此,宋某申请享受探亲假期出国旅游而没有上班工作,属于无正当理由的缺勤行为,构成旷工,同劳动者请病假外出旅游的违纪性质是一样的。本院认为,宋某办理探亲假请假手续,却赴国外旅游,是典型的欺骗行为,不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还破坏A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宋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情景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宋某在请探亲假期间出国旅游是否构成旷工,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探亲假属于有特殊用途的假期,宋某滥用探亲假出国旅游,同时未请年休假或者事假,属于无正常理由的缺勤行为,构成旷工。笔者对此也持相同的观点,鉴于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于本案争议焦点的论述较为充分,故笔者不再赘述。
之前有网友提出疑问称,假设在本案中宋先生探亲假期间是同父母一起在国外旅游,并没有事先告知公司,其他情况保持不变,那这种情况宋先生是否还构成旷工。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宋某没有向公司事先披露与父母出国旅游的实际情况,依然构成旷工。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探亲假”,同法律规定的“探亲假”不同,法律上“探亲假”的规定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其中明确:“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探亲假的适用主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而在本案中,A公司为外资企业,故本案中A公司与宋某约定的“探亲假”并不是法律上的“探亲假”,而是用人单位额外给予的福利假期。针对该假期的实务操作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即《薪资福利手册》)中的规定执行。A公司《薪资福利手册》中对于“探亲假”的规定是:工作调动1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以享有一次为期10天的探亲假。首先,从规定原文分析,A公司给予员工福利探亲假的前提是员工工作调动,公司之所以给予员工福利探亲假,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将员工调离原工作地,导致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而原工作地与现工作地对于A公司来讲都是确定的,即北京与上海,如果员工申请福利探亲假,理应前往原工作地(即北京)与亲属团聚,而前往国外与父母团聚并不在此列,也有违公司福利探亲假设置的初衷;其次,从法律及一般理解角度分析,探亲假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具有一定的属地性,员工请探亲假理应回家乡与父母团聚,而不是与父母一同去国外旅游,将探亲假与亲属相结合的解释既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一般人对于“探亲”的理解。故笔者认为在网友假设的上述情形下,如果宋先生没有将其与父母去国外旅游的计划提前告知A公司,宋先生的行为依旧构成旷工,因为A公司给予宋先生的福利探亲假是为了让宋先生返回北京探望父母,内涵应包括,返回北京和探望父母。而宋先生在没有提前通知公司的前提下,却与父母前往国外旅游,其此行的主要目的是消遣娱乐,与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初衷(回北京探亲)不符,也不符合一般人对于探亲的理解。故宋先生的行为有违诚信,其滥用探亲假出国旅游,同时未请年休假或者事假,属于无正常理由的缺勤行为,构成旷工。
对于笔者的上述分析,肯定会有人提出既然是探亲假,那么只要员工探望到亲属就可以了,为什么必须解释为回乡(父母住所地)?笔者认为,探亲本身就附带有一定回乡的属性,这一属性无论在A公司规章制度还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均有体现,而旅游本身就附带有较强的消遣娱乐属性,和父母一起去旅游归根到底还是一种消遣娱乐行为,有违探亲假设置的初衷。所以,探亲假的属地性并不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而是一种对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解释及文义解释,A公司的规章制度更是如此(其产生正是因为员工工作地点的变化)。
综上,对于网友提出的这个有趣的问题,笔者套用二中院判决书中的一句原话:宋某申请享受探亲假期出国旅游而没有上班工作,属于无正当理由的缺勤行为,构成旷工,同劳动者请病假外出旅游的违纪性质是一样的。虽然宋某一定会抗辩其出国旅游就是探亲,就像病假员工一定会抗辩其外出旅游是为了养病一样,这一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以上情景分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得作为法律意见使用。如发生类似情形,应以各地司法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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