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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游需谨慎 旅客遭遇动乱诉解约赔款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认为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赵先生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赵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解除赵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旅游公司退还赵先生旅游费、境外导游、司机小费共计1.7万余元的判决。
  赵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者为赵先生、江女士2人;行程时间11天,旅游线路为埃及游轮11日行程,旅游费用为每人1.32万元;交通标准为往返飞机、当地旅游用车、游轮、火车,并需向境外导游、司机每人付小费600元。合同还就旅游所包含具体费用、行前解约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双方在安全解约责任中约定,因旅游行程涉及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出团或更改行程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合同签订后,赵先生向旅游公司支付旅游费2.64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领队支付境外导游、司机小费1200元。赵先生、江女士于2011年1月28日乘飞机前往埃及,因埃及当地发生暴力冲突,旅游公司无法继续游览,于2011年2月2日乘包机返回北京。
  2011年5月,赵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旅游公司作为旅行社应该有安全保障意识,对于埃及出现骚乱,应当提前告知,由自己决定是否继续行程,但旅游公司并未明确告知,致使自己失去选择的机会,自己支付的花销本是能够避免的,旅游公司对此属于违约,应当赔偿损失,同时,旅游公司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赔偿损失。故要求解除自己与旅游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旅游公司返还旅游费2.6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64万元,导游小费1200元。
  旅游公司辩称,公司同意解除旅游合同;埃及出现骚乱应属于不可抗力,赵先生在询问埃及安全问题时,公司已经如实答复,公司是完全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做的,公司没有停团的依据。另外,依据合同约定,游客若认为有安全问题可以提出解约,但是赵先生并未向公司提出解约,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旅游公司同意退还赵先生未发生的费用,因公司并未违约,且境外导游小费已经实际收取,并未退还给公司领队,故公司不同意赵先生关于支付违约金及退还导游小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赵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赵先生向旅游公司支付了旅游费用及境外导游小费,旅游公司如期发团赴埃及,因埃及发生暴力冲突,致使赵先生、江女士提前回国,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由于埃及发生暴乱而导致赵先生、江女士终止旅游行程,提前回国,故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赵先生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赵先生应当自行承担,对于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旅游公司应当退还。赵先生上诉要求旅游返还全部旅游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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