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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游意外摔伤 起诉旅行社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4-08-21    作者:110网律师
 陈女士随团出国旅游,没想到在登火车时意外踩空摔伤,在结束了这趟“不省心”的出国游后,陈女士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认为导游临时安排购物导致登车时间仓促,而且没有尽到相关提醒义务,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杨浦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3年9月,退休后的陈女士与老同事一起报团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提供的俄罗斯、北欧四国10晚12日游,并一次性支付了旅游费、小费、项目自费共计2万余元。9月13日,陈女士等人顺利到达俄罗斯首都莫斯科,大家兴致勃勃地参观了当地的风景名胜。
  次日下午,旅行社安排游客乘坐火车前往圣彼得堡,由于距离开车还有几个小时,导游介绍大家去当地的金店游玩。陈女士等人在导游的陪同下逛完金店赶到火车站时,发现距离火车出发的时间已经很近了,在导游的催促下,游客们纷纷一路小跑,赶到站台后一拥而上,由于火车上下楼梯和站台之间缝隙较大,仓促间,陈女士在登临火车时踏空摔倒,经过就医治疗确定为右肋软组织挫伤,为治疗花费380元。
  回国后,陈女士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认为旅行社的导游临时安排购物,且没有提醒游客火车与站台之间的缝隙,导致其仓促登上火车时踩空摔伤,旅行社的过错行为与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旅游费、小费、项目自费、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5万余元。
  旅行社辩称,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的警示应仅指在特定的旅游环境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不包括生活常识。上下楼梯和进出火车车厢时应注意缝隙,是日常生活常识。陈女士摔伤是由于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旅行社不构成侵权。事发后,旅行社导游主动将陈女士送入医院救治,未发生严重伤情,陈女士随后也继续跟团旅行。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女士的受伤与旅行社导游临时安排购物致登车时间仓促以及未就火车上下楼梯与站台之间较大空隙进行提示或警告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导游临时安排购物与陈女士受伤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陈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上下火车时注意相关事项,确保自身的安全,对此导游无需作出特别的提示和警告。因此,陈女士要求赔偿旅游费、自负小费、项目自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旅行社自愿赔偿陈女士医疗费380元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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