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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请探亲假出国游丢月薪5万工作 法院称有违诚信构成旷工
发布日期:2015-11-06    作者:周俊岭律师
2015-11-05 20:13:16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黄安琪  外企白领宋先生向单位申请探亲假并获批准,但他并没有回家探亲而是远赴欧洲旅游。公司得知情况后将其解雇,宋先生认为自己的做法并无不当,单位的解雇行为违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其他工资款。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法院介绍,宋先生是北京一家知名外企中国总部的部门经理,2007年7月他被派往上海分公司工作。2012年1月,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的劳动合同。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资深员工,宋先生每月收入高达5万余元并享有不错的福利待遇。根据公司规定,工作调动1年以上的员工,享有每年一次,每次10天的探亲假。

  2014年7月,宋先生向他的上级主管提出休探亲假,休假时间从7月28日至8月4日,上司批准了其休假申请。然而,在此期间,宋先生并没有回北京探亲,而是在7月28日从上海离境前往意大利,并于8月4日返回。

  其后,公司对宋先生的做法提出了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了虚假陈述、欺骗公司及旷工。不久后,公司在与宋先生面谈并通知工会,向他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称其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014年11月,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2014年10月至劳动合同期满的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此后,公司因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先生申请享受探亲假期出国旅游而没有上班工作,属于无正当理由的缺勤行为,构成旷工。公司与宋先生解约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9月解除,公司无需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工资。根据现有证据,宋先生尚有5天补充年休假未休,基于双方确认的公司补充年休假工资的折算标准为每天100元,因此公司尚需支付宋先生补充年假工资500元。

  办案法官表示,“以探亲之名行旅游之实”构成旷工。宋先生出国旅游既未使用年休假,也没有办理事假手续,而是采用欺骗手段获取探亲假期出国游玩。宋先生在未向公司申请也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工作时间擅自利用探亲假去境外旅游,该行为明显有违诚信,也构成旷工。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及宋先生的旷工天数,公司可与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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