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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宁夏彭阳县?????限责任公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7-02-0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彭民初字第?号原告:马??,男,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宁夏彭阳县?????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玉,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国,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男,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里程,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马??诉被告宁夏彭阳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彭阳林果公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彭阳林果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爱国、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里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彭阳林果公司法定代理人陈玉达成买卖果脯协议,后与被告彭阳林果公司销售经理高??签订了“茹河”牌蜜饯果脯系列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合同期限3年(从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试销期3个月,并约定一方违约,除赔付对方发生的实际损失外,另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000元,该合同盖有被告彭阳林果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期间,被告彭阳林果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供货。2014年8月30日,原告支付被告彭阳林果公司货款10万元,加上以前销售返利17052元,被告高??向原告出具了117052元欠条,同日,被告高??将10万元货款给付被告彭阳林果公司。后二被告给原告供货至2014年12月24日,剩余69549.9元的货物至今未供。因二被告在年底销售旺季停止供货,导致原告每月损失5万元的12%利润、3%的返点、5%的销售费用及运费,共计7个月损失7万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9549.9元、损失7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149549.9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销售代理合同,证明2014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彭阳林果公司签订了“茹河”牌蜜饯果脯系列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合同期限3年,即从2014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止,试销期3个月,并约定一方违约,除赔付对方发生的实际损失外再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000元。原告与被告彭阳林果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被告高??系被告彭阳林果公司的销售经理,合同由被告高??与原告签订并盖有被告彭阳林果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事实;2.被告高??出具的欠条原件、收条原件,证明2014年8月30日,原告提前预付被告彭阳林果公司货款10万元,由被告高??代收,后被告高??向原告出具了包括货款10万元,加以前销售返利17052元,共计117052元欠条的事实;3……(本文书还有264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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