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部分转载)
本院认为,预约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个确定性合同的协议,并不包含房地产买卖的实体权利义务,预约权利人仅得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之义务,但不得依预约合同直接请求对方履行本约即预售合同中的实体义务。原、被告双方在《北京西路案预约卡收款确认书》中对合同标的物和单价等合同基本情况进行了约定,并为原告创设了系争房屋买卖的保留权。原告只得以此请求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请求被告交付房屋。《北京西路案预约卡收款确认书》系属预约性质,不因被告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导致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