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
发布日期:2017-01-18    作者:110网律师
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
盗版情况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尤其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了盗版软件发展的温床,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打击盗版活动非常复杂且很困难,但社会的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和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内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加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迅速发展,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的利益,一直都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
200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年后出台了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之配套,形成了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体系。总的来说是采取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提高版权人保护意识和提高软件保护技术手段来实现软件版权人对计算机软件的控制能力。
1 技术保护措施:
1)防复制技术。防止用户复制行为,例如序列号和网络认证技术,典型代表“scms”系统。该系统既可以控制软件首次次复制也可以控制软件再次复制的优点。
2)启封认证技术。软件附带标准条款合同(使用范围、质量保证、使用期限、免责条款、版权协议、仲裁协议)。其中版权协议包括使用者保证不向第三人传播使用、不复制、不破解等。用户接受上述相关条款才能使用软件产品。
3)追踪反馈技术。通过互联网数据实时反馈信息,保证版权人实时掌控软件,获得版权人许可才可使用。
4)电子水印技术。又称数字指纹或签名技术,在软件产品中设定特定标识来鉴定软件的真假。
5)标准系统技术。不同区域使用不同标准,即使有侵权现象也只是一定区域在可控范围内。
6)ecms系统。鉴别版权人身份,密码保护措施,像契约一样与用户进行交易。
2 计算机软件行政保护体系
我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行政保护体系,以版权局为中心,以知识产权会议为指导,技监局、工商局为辅助行政单位形成的比较完整的软件行政保护执法体系。
3 司法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是一个集合高技术和高智慧的结晶,版权人的权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力。91年我国也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k2001年对其进行修订,并于02年正式颁布。目前,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形式基本都是采用版权保护法。
总结:
在当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下,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越来越困难,虽然我国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在该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与保护问题规定甚少,而此前的司法解释暂且不论其法律效力的高低,从内容上来看,已跟不上目前飞速发展的网络世界的需要。因此,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摘自华律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