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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例分析共享软件与免费软件
发布日期:2016-09-06    作者:余谭生律师

导读:在一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中,被告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时,被告往往会以其使用软件属于共享软件或免费软件从而使法院认定其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是合法的来进行不侵权抗辩。在运用共享软件或免费软件进行抗辩时,就需要知悉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的区别以及他们的特征,为何它们可以成为不侵权抗辩的事由。

基本案例:原告奥XX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中。原告主张其是MDaemon系列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接用户举报,原告得知被告使用了一款MDsemon软件,经核查,销售系统中未发现被告的购买记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被告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的软件是先使用后付费的软件,用户可以从多种渠道取得。被告从2012年12月21日开始使用涉案软件,30天试用期满后已于2013年1月18日卸载并删除,故被告是合法使用,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
法院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未能证明其使用涉案软件获得了原告的合法授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辩称涉案软件是共享软件,其没有使用破解版,并已经在2013年1月18日停止使用涉案软件,故其在30天免费试用期内合法使用了涉案软件,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共享软件并不等同于免费使用的软件,限定的试用时间期满后,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应当支付购买费用。但直到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第二次证据保全时,被告仍然在使用涉案软件,已经远远超过了30天的试用期,被告对其已在2013年1月18日停止使用涉案软件的辩解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商业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个人评析:共享软件是以"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销售的享有版权的软件。根据共享软件作者的授权,用户可以从各种渠道免费得到它的拷贝,也可以自由传播它。用户总是可以先使用或试用共享软件,认为满意后再向作者付费;如果你认为它不值得你花钱买,可以停止使用。其与免费软件不同,共享软件使用时需要注册,否则使用时会受到限制,涉案软件就是典型的共享软件,但共享软件并非一定是免费软件,共享软件是否免费使用,必须要有著作权人明确的意思表示。
本案涉案软件属于30天免费试用软件,被告人试用30天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则需要付费或不需要使用则需卸载。但该案中,原告通过公证并进行证据保全,确认其于2013年5月16日仍然在使用涉案软件,说明其并没有卸载涉案软件,仍然使用破解版的盗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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