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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人民法官的道德修养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从胡总书记这句话中能够看出,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如何加强人民法官这个特殊群体的道德修养,应该是认真思考的一个命题。本文拟对新时期如何加强人民法官的道德建设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加强法官道德修养的重要意义

  实践中,一名法官所办案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均合法,但当事人为何却来信、来访不断。究其原因,与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有很大的关系。个别法官的效率意识、办案作风、服务意识以及对待当事人冷、横、硬现象的存在,很容易让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为在当事人眼里,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庭审中,法官的一种审判风格,一种表情,一种着装,甚至是一种坐姿,都会影向到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理解。可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就是在这种“看得见的正义” 中得以体现的。正象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我国公众也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这就使我们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有高尚的道德修养,也决定了社会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其他职业更高、更严格。

  “厚德”才能“载法”。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与学历高低虽有一定联系,但主要是法官的责任感和道德素质使然。一个“厚德”的法官,会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宗旨意识,会以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法官的形象,会对公正司法执着地加以追求。如果这个法官的道德品行不好,只是把法官职业当作养家糊口的一个渠道,即使其业务素质再高,在利益和人情的驱动下,他也有可能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作出一些有悖于法官道德的事情来,甚至于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因此,加强法官公共道德建设,提高法官道德修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法官的道德标准

  一是忠诚。首先,法官应当忠实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言行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斗争,并在司法中依法予以严惩。其次,法官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这是法制国家对法官的必然要求。“法官的眼里只有法律”。法官的审判只有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才能信赖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才能得到保障。法官应当坚决维护审判独立和法律权威,牢固树立无私无畏的品德,坚决抵制各种不当干扰,有为忠于法律不惜牺牲个人名利甚至生命的勇气,不得在公开场合对司法中可能适用的法律进行负面评价,避免公众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三是法官应当忠于职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忠于职守,要求法官必须热爱审判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在合议案件时应当独立发表意见,不得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模棱两可的判断,不得将应由自已认定、判断的事项推诿至审判委员会。对其所承办的案件不得随意中止或终结审判,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不得久拖不决。

  二是公正。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必须公正无偏。否则,法官作为公民权利守护神的地位便不复存在,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便会荡然无存。可以说,法官的全部道德规范都是围绕公正这一基本要求展开的。要实现公正,法官首先必须具有司法良知。法官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神圣的职责。法官必须对他人和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弱势力群体的利益抱以最大的关注,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运用裁判手段维护社会公理。良知可以使法官把握住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在法律运作中体现法官的人文情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次,法官必须维护程序正义,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外在表现。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公开。同时,在价值多元化时代,法律具有中立性。西方法学家认为,“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打个比方,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好比是一个等腰三角形,法官就处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应当与处于两个底角点的当事人保持等距离。三是必须实现实体公正。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兼听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不得先人为主,主观断案。四是必须避免司法拖延,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低下,不仅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和诉讼投入,而且会削弱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结案,非法定事由不得拖延审理期限、拖延裁判文书的起草与送达、拖延上诉材料的移送。加强法官的“公正”意识教育,必须教育法官牢固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使我们只有百分之一的错案,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是百分之百”。如果造成当事人对法律、对司法“哀莫大于心死”,法官将无颜于法律,无颜于人民。唯于此,才能使法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公正的心态,永远追求公正。

  三是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公正与廉洁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廉洁就没有公正。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正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提高公众对司法乃至政府的信任,保持法官的内心高尚与自重。因此,法官必须具备廉洁的品质,应当耐得住寂寞和清贫。包括不收贿纳礼,不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及亲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和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吃请享乐活动,不允许亲朋或其他社会关系对其裁判行为产生影响以及远离商业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等。虽然法官尚没有过于丰厚的物质保障,但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必须和其他社会群体保持一定的距离,包括不发生不当的利益关系。“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句名言的作者-英国17世纪的哲学家、大法官培根,在他步人事业顶锋时却涉嫌受贿被起诉。培根的名言以及他的受贿丑闻,为今天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同时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教材。作为我们执法者,只有从严做起,廉洁清正,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执法。

  四是文明。法官文明的言行举止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一种信赖感。因此,法官群体应该是文明之师。当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不文明的言行反映强烈。经调查分析,有损法官和法院形象的言行举止主要发生在执行公务中和八小时以外。因此,使用文明用语,禁用忌语,以规范法官的言辞,树立法官文明的形象非常重要。具体说来,应该做到:在执行公务时言行举止应当得体,不得出现有损法官形象的言行;不得在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饮酒;对待当事人要文明,心态平和,以法服人,不得对当事人有冷淡、蛮横、生硬等态度,不得训斥、推搡甚至打骂当事人,等等。同时,在8小时之外也要严格要求。一名法官如果在八小时之外生活情趣低下,在邻里和社区生活中不讲文明,甚至横行霸道,那么,社会公众对这位法官公正司法的信心就会动摇甚至丧失。

  五是严谨。有人这样说过,一个谨慎的人未必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但一个完全不谨慎的人将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人,从而不适于担任任何信赖的职位。作为一名法官更应当严谨。因为法官的形象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如果一名法官能够做到谨言慎行,保守秘密,使其一言一行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仅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其产生信任感,也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律、对社会的正义性充满依赖,就能在公众中树立起一种权威,从而使法官所代表的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否则,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三、努力加强法官的道德修养

  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提高法官素质,而加强法官道德修养又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逐步形成的。法官加强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我认为主要包括提高法官道德认识、确立法官道德信念、陶冶法官道德情感、锻炼法官道德意志、养成法官道德习惯五个方面。

  1、提高法官道德认识。这是法官加强道德修养的前提和基础。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道德认识也就是道德意识,或者称道德感。作为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道德感。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系统学习掌握国家要求的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观念,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自觉规范职务言行。这样,才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

  2、陶冶法官道德情感。这是法官加强道德修养的必要环节。所谓法官道德情感,是人们依据一定的法官道德观念,在处理法官道德关系、评价法官道德行为时,所产生的一种好恶、爱憎的感情。法官道德情感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左右着人们对某种思想、观念、行为的接受与拒绝。陶冶法官道德情感就是把抽象的、外在的法官道德知识,变为个人内在的心理要求,这是树立道德信念、形成道德品质的必要因素。

  3、锻炼法官道德意志。这是法官加强道德修养的重要保证。道德意志是指一个人坚持道德原则、提高道德修养时,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毅力和能力。每一名法官在履行法官道德义务时,有时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预,如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邪恶势力的阻挠、行政权力的压制等等,面对这种种情况,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出现动摇、妥协、退让,放弃自己的职责;而意志坚强的人,则能够坚定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一个人的意志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其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4、确立法官道德信念。这是法官加强道德修养的核心。法官道德信念是指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乐于履行、锲而不舍、一往无前的道德认识上的明确性,道德义务履行的自觉性,道德理想追求的坚定性。法官道德信念是在一定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在道德情感的陶冶和道德意志的锻炼中,使已有的道德深化和升华,内化为个人内在的坚定不移的道德追求。

  5、养成法官道德习惯。这是法官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道德习惯是一个人内在道德要求的自然流露和表现,它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道德品质好坏的重要标准。良好的道德习惯,是在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形成的,是一种从有意识的、经过意志努力和监督而养成的。

  6、加强文化修养。这是法官法官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有厚实的文化底蕴,广泛的知识积累。渊博的知识既可以提高一个人的内涵和修养,又是胜任法官工作的重要基础。一名法官如果仅有满腔热情,而没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就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就会出现差错甚至造成不良后果。因此,法官应当勤奋学习法律及相关知识,掌握和提高作为法官应具备的渊博知识、娴熟技能、高尚的人格魅力、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只有这样,才能带动法官内心严格的自律理性,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才会孜孜不倦地去从事这一职业,在案件的处理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毛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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